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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村村民集资建老年活动中心,要镇土管所去年到我村现场看地址,说不能建良田,可以建在村前塘里,现在在塘里建,工程巳动工了,现在土管所来人要我村停工,说上面还没有规划,要等规划了再做,我们村民都同意了,不知为何停工,农村办点集体事业真难,村民急在心里,在塘里花了那么多血汉钱,要为老年人做点好事都难,真不知怎么办了。请帮助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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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05:07: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这个问题找小组和村委解决,如果解决不了,让村民小组和村委写证明,之后再收集好相关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投诉只能上其主管机关或它的上级机关,可以向村委会反映相应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 你好,建议协商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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