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之后,一般会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若适用简易程序的,则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