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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5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乡计生办对黄某的违法生育下达处罚决定,期满60日后黄某未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计生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黄某之妻行政拘留15日,黄某仍然未交纳社会抚养费.两月后计生办工作人员再次去黄某家追收抚养费时,被黄某用菜刀砍伤(司法坚定:轻伤) . 有律师说:”计生人员的行为是违法行为”理由是:对黄某的执行已进入了司法程序(法院对黄某之妻已经行拘15日就等于将黄某移交给了法院),计划生育部门只有协助法院执行的权利,不能再对黄某进行\"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了

经济相关
2006-03-27 15:19: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因此你可以查看你们那儿的具体规定。
    我说明一点,计生部门是法定的征收主体,只要你们的工作人员合理合法的依程序征收,就不是违法行为。同时我建议,你们应寻求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的配合,他们也有义务依法配合你们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类似的案例有。但不能硬套的,各有各的特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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