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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口头封账,一封34年至今不解冻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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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10:09:4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这个得与中院承办法官联系,然后与法官沟通,看是什么原因

  • 司法冻结不是失信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5、违反限制消费令;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 不一定。分两种情况:
    1.因欠金融机构或者个人钱会被冻结。法院可直接把所有进入该人名下的全部银行卡内现金转走,支付给债主或者其他机构。
    2.因信用原因,被国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银行卡不会被冻结。
    但有很大影响。法律依据:《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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