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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房产要继承后马上出售,想问把继承房屋的评估价格定的高一些,是不是可以减少日后出售的税费?被继承的房屋已经满5年

继承
2024-03-25 15:31:2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继承房产后再出售时,房屋的评估价格对税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按“总价减去原购置成本之差”的20%来计算个人所得税,那么较高的评估价格意味着房屋的成本也会相应增加,从而有可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继承房产的成本认定有自己的规则和标准,比如参考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官方指导价,而非完全依赖继承时的评估价格,那么提高评估价格对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效果可能有限。
    契税:
    继承房产时,法定继承人通常不需要缴纳契税,但如果非法定继承人则需缴纳契税。契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房屋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交易价格。若当地法规允许,将评估价格定得较高,理论上可以增加契税基数,但这点在继承环节并不利于节省成本,但在出售环节不影响。
    增值税及其他税种:
    对于满5年的房产出售,如果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如“满二免征”政策),那么评估价格高低不影响增值税。
    其他如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等,它们的计算基础可能是房屋的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但各地执行细则不同,有的地方可能存在“核定价”制度,即税务局有权核定一个最低计税价格,即使评估价格较高,也可能按照税务局确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综上所述,试图通过提高继承房产的评估价格来减少日后出售的税费并不是一个确定有效的方法,因为税务部门会对房产价值进行审查,并可能根据相关规定和市场价格自行核定计税价格。此外,故意虚高评估价格还可能涉嫌逃税,带来法律风险。
  • 出售继承房产不能避税,直系亲属继承的房屋个税也是按照普通商品房的个税标准来征收,按是否证满5年且唯一来征收。如果是有多个继承人,其中一名继承人名下无房,则其他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可提出弃产,把房屋继承到无房的继承人名下,然后再由继承人出售房屋,如此操作就可以节省1%的个税。
  • 继承时不需要支付费用的。房管局有相应的指导价的。
  • 法律分析:需要,继承的房产出售时需要承担的税费和普通买卖而来的房产需要承担的税种一样,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继承或受赠而来的房屋在出售时,个人所得税只能按(总价减去原购置成本)乘以20%征收。没有满五年还有总价
    5.5%的营业税,房产评估费,契税,印花费工本手续费。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 法律分析:继承的房产,任何时间再出售,均需要缴纳20个人所有税2,继承房产,以继承前原房产证上登记时间为准,满二年再出售,免征营业税。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项 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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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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