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但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可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符合退休条件并且缴费满一定年限的,可依法申领退休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