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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全资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利息多少合适

债权债务
2024-03-25 12:09:49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1、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律予以强制保护。2、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借款人自愿给付的,也受法律保护。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 通常按合法利息(LPR的四倍内)办理即可
  • 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 借款的利息可以自行约定
  • 法律分析:需要的,因为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1)这里包含两个借贷关系:一个是母公司向银行借款,另一个是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
    (2)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关联方关系,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母公司如有足够的证明有关资金确定是从金融机构取得,这种借贷关系可不作为关联方关系对待,而作为正常企业间借贷关系对待。
    (3)子公司实际支付利息时,应视同先向母公司支付利息,再由母公司向银行支付利息。
    母公司收到子公司上交的利息时应作收入,应向子公司开具收到利息的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子公司税前可扣除的支付给母公司的利息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息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母公司借给子公司款,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贷:银行存款;收到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利息收入要交纳营业税。
    2、母公司作为其他应收款入账,不用发票原件,把帮助子公司垫付的费用发票复印一份,或者直接由子公司写个借条入账即可。
    拓展资料: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
    2、要式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关系的存在产生争议的,推定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合同成立。
    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668条第1款后段)。
    3、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第679条)。
  •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企业间的借款利率相关规定如下:
    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年利率在24%以下的利息,是合法利息,法律予以强制保护。
    2、年利率在24%以上36%以下的利息,借款人自愿给付的,也受法律保护。
    3、年利率在36%以上的利息,属于违法利息,法律不予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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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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