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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擅自翻看我的微信聊天记录算不算违法

互联网纠纷
2024-03-24 20:08:4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未经学生本人同意,就是违法的,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学生也有隐私权,老师也应当尊重,而不能随意侵犯。老师未经允许擅自查学生的QQ账号查看聊天记录,无疑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 单纯地截屏不违法。
    聊天记录是一种隐私,是双方基于信任发生的。如果要截图转发,必须经过对方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对方一旦不同意,就不能私自把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等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行为。
    发布的截图内容涉及个人隐私,对方有权利追究法律责任。涉及个人或他人隐私的内容,要慎重考虑披露、外泄的风险。如遇隐私权受侵害的,受害方可要求侵权人撤回、消除影响;情况严重或对方拒不撤回、消除影响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老师私自看学生聊天记录是犯法的。隐私权教育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隐私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儿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年人在儿童性教育中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应当教育孩子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尊重他人的隐私。
    老师查看学生的账号翻看聊天记录,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
    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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