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没有业委会,小区公产由单位交给单位指定的物业,并签有(三供一业公产设施)移交协议(按国务院央企减轻家属院负担交给市场的文件精神),其中说到将物业管理职能委托给物业,并未涉及有关业主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叙述。小区业主一直不认可该物业,没有什么投入,却要业主交物业费,已经持续4个年头。请问:1. 物业与业主没有合同,该不该交物业费?2. 该移交协议能当物业与业主服务与价格等约定的合同吗?3. 没有合同,物业服务质量和投入无法保障业主权益,消法能给予怎样的支持?4. 该问题是否适合业主,在物业管理法的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九条之外,选择消法合适的条款维护自己的选择权。5. 单位按国务院文件精神,将小区物业推向市场,协议明确规定之后不再投入物业管理和费用,业主有没有自己选择物业的自由和权力?6. 刚见到新的消法,将在24年7月1日实施,跟在此处看到的19年文章,有哪些相关的新内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