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填。因为曾用名只是证明你曾经使用过这样一个名字罢了,而你户口本的姓名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且身份证号码亦相同,曾用名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效率,除非你曾使用过曾用名(
比如和别人签合同等)引起纠纷时,那你仍然要付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户口曾用名申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提前写好申请书,带上可以证明本人曾经用过这个名字的文件即可。根据
公安机关申请增加曾用名管理规定,凡公民申请增加户口簿曾用名的,须由公民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理由充分。
理由充分是指申请人能提供曾经使用过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证明材料,如职工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经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名字。需要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个人申请、还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据或当地派出所的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法律依据::《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第五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一)公民姓名;
(二)公民曾用名;
(三)公民性别;
(四)公民身份号码;
(五)公民民族成份;
(六)公民出生日期;
(七)公民出生地;
(八)公民籍贯;
(九)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