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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003年10月15日晚,郑**(男,1982年8月出生,定海区双桥镇狭门村人)在醉洒后无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岑港海口理发店驶往**有限公司方向。19时54分许,途经岑港司前街263号路段,同王**(男,1980年11月生,定海区马目乡沿屯坑村人,准驾车型:B)驾驶的浙*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浙L02542号车受损达壹仟余元及郑**同浙L05242号车后所乘的陈**(男,1956年2月生,定海区盐仓街道定胜村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对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 郑海舟在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未经年检的二轮摩托车,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开启转向灯,且驾驶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需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第二十六条第六项和第十项:“机动车驾驶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六)饮洒后不准驾驶车辆;(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和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松君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开启转向灯,确保安全通过该路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和第七条二款:“遇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陈**为乘摩托车者,不承担事故责任。

继承
2006-03-27 22: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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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