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农村户口迁城市户口,需要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
具体如下:
1、户口本到户籍地派出所以子女投靠父母为由申请户口迁入;
2、派出所民警会发一份《入户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即可,经批准后,发给《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孩子的户口本、出生证到孩子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
4、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本人的户口本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
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