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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就是有人p我朋友的丑照,而且我让他删他也不删,怎么办

互联网纠纷
2024-03-24 19:27:2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到法院起诉他侵犯你的肖像权,对你朋友进行故意丑话。
  • 一般的,可以选择让他删除,清理发布的照片,自己可以选择到相关网站投诉,找到网站客服要求删除。若严重影响的可以选择报警。同时别人把自己的照片发到网上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法律分析:未经他人允许拍摄他人照片不抄构成侵犯肖像权,如果当事人强烈要求删除,应当满足当事人要求。
    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当事人的照片发布到网络社区,公众平台,不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只要当事人主张,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立即改正,并删除照片,并且可以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若已经造成较大影响,并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和损失,则需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 法律分析:你可以找律师帮忙解决。也可以登录其网站、向网管求助并投诉他,令其删除你的照片。不过你得提供足够的证据。如截图他发上网的你的照片,你的身份证的截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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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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