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期限为六个月,应当在此期限内出具判决书;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判决期限为三个月,在此期限内应当出具判决书。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