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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组织员工户外拓展培训,和A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本单位也为培训人员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医疗险2万,意外伤亡险8万)。 在合江培训完回重庆的路上,由于A公司的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3死多伤的大型车祸。本人属于伤者,前期已花医疗费3万多,以后还存在将钢板取出等手术费用。根据当地交通部门认定A公司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目前通过单位已经取得劳动局的工伤的认定,还未进行伤残鉴定。

债权债务
2006-03-29 08:48:3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民法原理中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是择一起诉,但享受工伤待遇和此还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
    当然,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与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在赔偿标准、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等方面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别的。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失,其应得的保险待遇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主要适用《劳动法》和《工伤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则需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法定归责原则、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过错、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侵害人的赔偿能力等因素,主要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

    因此,我认为目前是支持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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