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妹妹离婚了,姐姐陪嫁的黄金是需要还回去吗
-
通常情况下,陪嫁的黄金是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存在的,不需要在离婚时归还给男方或男方的家庭。陪嫁的黄金是女方在结婚时由她的家庭赠予的,作为她的个人财产,她有权自由支配这些财产。
-
通常情况下,陪嫁的黄金是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存在的,不需要在离婚时归还给男方或男方的家庭。陪嫁的黄金是女方在结婚时由她的家庭赠予的,作为她的个人财产,她有权自由支配这些财产。
-
是男方姐姐,还是女方的姐姐,有结婚证不用过
-
是的,妹妹的陪嫁品是需要还给您的
-
你好,不需要还的,属于妹妹的了。
-
您好,赠与的礼物一般不需要返还
-
你好,这边可以去诉讼离婚的
-
你好,我会为你提供法律咨询
-
是的,您的陪嫁品要还回来的
-
法律分析:如果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可以要回。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如果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回,如果不涉及则不能要回。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时陪嫁过来的嫁妆属于女方婚前财产,离婚需要退还。
婚前明确约定是赠与女方的除外,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嫁妆是属于赠与,便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在离婚时是要分割。
另外,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归个人。注意如果是婚前女方带来的嫁妆,那么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归还女方的;如果两个人结婚时间不长,由于男方的过错,导致两人离婚,那么嫁妆也要归还女方。
彩礼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您好,煜双律师团为您提供法律服务。黄金是否需要退回,需要看黄金是以聘礼或彩礼给与女方的则需要退还,如果是一般的赠与就可以不归还。
-
查看全部13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