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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涉案被公安机关冻结了,可不可以再办理其它银行的银行卡

债权债务
2024-03-21 15:24:2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按您所述情况,可以办理其他银行卡。
  • 法律分析: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后,如果办理新卡仍有可能会再被冻结的。法院冻结银行卡,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是在执行中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冻结金额,应以当事人的申请金额或执行标的额为限,如果所冻结的银行卡中金额不足的,仍然可以冻结其它的银行卡,包括新办的银行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但是警方一般不立案会进行调解。银行卡被冻结一般是因为银行发现了银行卡账户存在异常操作,为了避免客户遭受损失,所以将卡先锁住。这种情况直接联系银行,问清楚原因,申请解冻就可以。
    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二十九条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 银行卡被冻结了,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重新办理一张,但是如果是因执行公务被法院冻结的,重新办理也会被再次冻结。如果是因为其他情况被冻结(如密码输错、银行卡异常交易、透支使用等),可以办理解冻继续使用。
    若是能够解冻最好是解冻使用,因为一个银行只能拥有一张一级卡。因此对于银行卡冻结问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拓展资料:
    根据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如果您现在被冻结的卡里还有10%定金的数额,法院原则是不能再冻结您其他银行卡的。
    再次,《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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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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