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伤害结果仅限于肉体伤害不包括精神伤害。成立故意伤害罪要求造成轻伤及轻伤以 上的伤害结果如果仅是轻微伤那么 只能按照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不构成犯罪。
杨永信的电击疗法是用电造成- 种人体难以忍受的疼痛在较长时间内对人关键穴位进行刺激对人进行折磨从而达到其想要的目的。 之前是使用功率较 大的电休克治疗仪现在则是使用功率较小的电子脉冲治疗仪但是并非正常使用该仪器 而是将四根导线连接一根针 从而强化其功率。杨永信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关键在于 其行为对受害者是否造成了至少 为轻伤的结I果,而且要求是肉体伤害结果。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他损伤中
5.
12.2重伤二级-款、
5.
12.4轻伤- 级一 款将电击伤I度作为重伤二级电击伤 I度作为轻伤二 级。电击伤 I度是指全身症状轻微只有轻度心悸。触电肢体麻木全身无力 如极短时间内脱离电源 稍休息可恢复正常。 电击伤I度触电肢体麻木,面色苍白心跳、 呼吸增快 甚至昏厥、意识丧失 但瞳孔不散大。对光反射存在。
2.非法行医罪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看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作为1982年7月毕业于
沂水医学专科学校临床医疗专业同期被安排至
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 (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 工作至今,后又获得
济宁医学院本科学士学位的30年精神病医生而言杨永信还是具备医生执业资格的。
再看非法行医的客观方面要件。
何为非法行医的“非法”?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 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未末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笔者赞同马克昌先生的观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资格、医师执业证书缺即为非法行医中的" 非法。
何为非法行医的”行医?所谓行医是指从事医疗业务行为即把医疗行为当作自己职业或者业务而反复实施的行为。本罪是职业犯即行为人将医疗行为当作职业或者业务反复实施 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医疗业务行为包括医学诊察、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医疗方案以及部分具备 定危险性的检查和医学美容等。
此外还要求"情节严重”。 何为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情节严重” 包括以下情况 :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