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书应写明法院名称和文书种类,简述当事人身份信息,写明案由、事实、理由和依据,最后写明裁
定结果,由法院署名盖章,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填写日期。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