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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2004年6月24日购买了商铺房,(现房)半年后发现开发商各种出卖现房手续不全,并在2003年7月29日就将该房产抵押给了中国银行,没有注册登记、没有竣工验收、没有任何出卖现房手续。因此,我在2005年元月26日,在西宁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同时给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送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送了裁定书。一审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6日对诉前保全的财产做了续保,在2005年10月20日审理结束,判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赔偿利息,赔偿购房款百分之五十的损失。被执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27日高院下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业务,申请人在2006年元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0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两次查封的房产(350平方米)已经出卖,并出示了相关的合同证明。

证券投资
2006-03-25 1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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