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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2001年成立,外方占51%股份,外方A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董事长,因外方无长驻人员,聘请中国人B任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负责签署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法律文件,支票等。中方股东C任公司总经理,D任采购经理,E任财务科长,2004年8月,董事会聘请F任公司总经理,2005年5月,税务局稽查,发现公司2003-2005年有重大税务问题,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其它综合
2006-03-27 1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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