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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只有户主一人签字同意,家庭其他成员不同意,该转让协议有效吗?如果购买人是善意的有效

征地拆迁
2024-03-19 11:05: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在只有户主一人签字同意,而家庭其他成员不同意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即使购买人是善意的,也不影响转让协议的效力。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农村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个人或家庭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个人不能单独对宅基地进行转让或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是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转让人拥有两处以上的住房:转让方需拥有两处及以上的住房(包括宅基地)才能进行转让。
    家庭成员共同同意:由于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取得,且户内每位成员都有使用权,因此需要得到所有家庭成员的同意。
    如果这些条件没有全部满足,那么宅基地的转让行为是违法的,相应的转让协议也是无效的。在实践中,即便有购买人出于善意相信转让协议有效,但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该转让协议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
    总之,农村宅基地的转让是一个法律性很强的行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未经合法程序、未获得所有必要同意的转让行为都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无论受让方是否为善意。
  • 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要看转让的对方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情况如果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转让协议有效;如果转让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其转让协议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法律分析:认定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的方式有: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
    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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