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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微信聊天能不能作为卖淫证据

互联网纠纷
2024-03-19 10:21:39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涉及到多少钱的金额呢?还是需要进一步详细沟通
  • 你好,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 您好!可以报警提供给警方
  • 法律分析:网络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嫖娼证据,但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之所以不能作为直接证据,是因为网络聊天记录只能证明嫖娼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而并非直接发生的嫖娼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组织卖淫罪证据需要有人证、证人证言或现场抓获所获得的证据,只要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即可为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介绍卖淫罪时刑法严加打击的对象,在对案件进行侦办时,需要的证据有被告人本人的供述笔录,其中应当包含动机与目的,行为等;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书证和物证也是重要的证据,其中包括被告人使用的淫秽物品,手机联络内容等,鉴定意见也是可以用于证明介绍卖淫罪的。此外,其他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都可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引用文档:裁判文书
    (2447)篇专业文章
    (1)篇检察文书
    (4)篇)
    第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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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