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标是否合理使用了的方式:
1、除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外,是否还加注了其他说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
2、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3、根据商业惯例和行业协会的意见判断;
4、其他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