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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甲乙共同租赁某档铺作为存放假烟仓库,仓库由乙管理,被告人丙接受甲乙指令收烟入库、送烟销售并领取月薪。某日,丙将假烟装车准备运输,恰逢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增城稽查大队例行检查,对上址假烟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仓库及货车车内红塔山、恭贺新禧、芙蓉王、钓鱼台、白沙、黄鹤楼、黄金叶、利群、双喜、玉溪、云烟、中华、钻石、椰树、万宝路等品牌香烟共计8915条。乙、丙逃离现场,后甲自首,乙丙被抓捕归案。如果经鉴定,货值金额为120w,请结合具体案情分析每一个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可能的量刑。

刑事案件
2024-03-18 17: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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