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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失踪了好几天了,报警不立案,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24-03-16 14:37: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所说情形,如果达到失踪立案规定,公安机关通过审查后讲予以受理,如属家庭纠纷,通常不予立案。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八条 110接警服务台接到有关查找失踪人员报警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派出所及时处警。对于失踪时间较短、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查找失踪人员的报警都应当接受,属于自己办理的,依照本规定及时查找;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求助人。
    对有关查找失踪人员的报警,公安机关派出所不得以管辖为由推诿、拖延受理工作,不得让报警人自行到其他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条 对失踪人员的查找,应当由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
    最后出现地无法确定的,应当由失踪人员经常居住地派出所负责办理。
  • 人失踪了,派出所不立案可以向检察院反映。
    被害人遭受不法侵害,但派出所不予立案时,可以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
    2、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
    在遇到不法的事情时,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至于能不能管辖能不能立案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些是因为派出所没有管辖的权利,如果属于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情况,可以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反映,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要求其按照管辖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 报警失踪会联系其他家人。失踪立案需要符合失踪立案的特征与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对失踪案立案须具有6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1、失踪现场有明显被侵害痕迹的;
    2、人与机动车同时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3、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4、失踪人员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5、未满14周岁失踪,超过48小时的;
    6、失踪原因不明,超过3个月未归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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