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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作文参加比赛,想用一篇小说里的一个情节来改写算不算抄袭

知识产权
2024-03-16 15:50:26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情节只是表达故事的方式,内核不一样表达也不会一样,那么就不是抄袭
  • 仅仅只是想法的话我觉得问题不大,顶多算借鉴,但是照抄就不行了
  • 参加比赛属于商业使用,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许可费,如果是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十二中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 很多行业中都讲究创意,但是好的创意并不是那么容易获得。这个时候很多人就会借鉴别人的创意,稍加改动,用在自己的作品里。但是这种借鉴别人的创意到底算不算侵权呢,下面给大家一起聊一聊。
    作品侵权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借鉴了别人的创意而创作的作品是否侵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首先第一条要满足的就是侵权的作品和借鉴的作品有实质性的相似点
    2,然后就是侵权作品的作者有接触原创作品的的可能性以及证据
    3,最后就是取得了使用许可即使相似也不构成侵权
    上面的三条需要成立才能判定一个作品的创意是不是侵权。
    单纯的借鉴创意是否构成侵权
    其实创意本身就是思想上的东西,很难去界定。在法律依据:《著作权法》中,将作品分为了思想与表达两部分,也只是对表达的侵权进行了约束,而思想上的侵权就没有太多的界定。
    那么单纯的借鉴别人的思想是不是构成侵权呢?这个还是要回归到你借鉴后的创意和原创有多大的相似程度。
    去年有一个侵权某条UI的“今日油条”侵权案件,最后就判决了油条店构成了侵权。因为油条店虽然名字起的不一样,但是整个的宣传图片,包括LOGO的色调等基本都和原创一样,达到了很高的相似性。
    所以,这种蹭热度的创意借鉴就属于侵权的创意。
    而像QQ这样的软件,一开始也是借鉴了国外的社交软件,但是在整个UI以及功能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创意借鉴就不属于侵权。
    另外目前国内的很多手游甚至商业项目都存在创意借鉴。比如社区电商,你浏览一圈会发现,大部分的平台功能其实都差不多,只不过色彩,界面不一样罢了,而这种也不属于侵权的。
    如何避免不必要的创意侵权
    那么在平时我们如何的避免不必要的创意侵权呢?
    首先最基本的就是标注创意的来源,你借鉴了别人的创意,那么在作品后面加一个来源参考就可以规避很大的风险。
    接着就是借鉴要有一个度,不能借鉴人家的核心内容或者大幅度抄袭人家的创意。你要做的是以人家的创意为基础,打造自己的创意。
    最后就是对于比较严格的创意如果实在解决不了一定要联系人家取得使用许可。
    并且如果是发在一些第三方平台上的作品,一定要阅知平台对“原创”内容的要求标准。
  • 法律分析:参加比赛属于商业使用,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许可费,如果是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十二中种合理使用的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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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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