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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刑事案件
2024-03-19 17:39: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案件生效后,当事人需要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材料,法院通过审查材料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受理,也就是执行立案,执行立案以后,把案件分配给主办法官,由主办法官去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就是执行立案与强制执行的区别。
  • 执行立案等于说 是 执行法官受理了,刚刚接触到卷宗,强制执行等于说已经进入已经开始冻结对方资金了
  • 普通执行与强制执行的区别,具体如下:
    1、普通执行是自觉执行,强制执行是被动执行;
    2、普通执行在前,强制执行在后,有了普通执行,不需要强制执行,没普通执行是强制执行的条件;
    3、从执行主体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与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不同;
    4、从执行依据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即使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处理决定,而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
    5、从执行对象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而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
    6、从执行结果看,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只能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则可以执行和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 强制执行立案了不一定能执行,经过人民法院的受理之后才能够执行。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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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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