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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户外店商品销售工作是一项特殊,有别与其它商品销售的工作。员工在进入我店工作前期,相当长一段时间不能创造效益,雇主方为员工提供了学习的土壤,付出了相应的培训时间.费用等……但当员工学有所成时,会自立门户,或在同行处工作……诚如员工付出劳动获得工作报酬,但雇主方面却面临损失和商业秘密泄露的危险境地。为保障雇主利益及员工诚信度,与离职员工约定此《同业禁止合约》,希离职员工信守此合约。时间约定:离职员工在半年内不得从事相同的工作,即2006年3月23日起至9月22日止;地域约定:离职员工在重庆市主城区范围内不得从事相同的工作;工作性质界定:离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服务于同行业工作;即不得以自己出资.合伙,或应聘于同行业;违约责任:离职员工有义务告知应聘单位此“同业禁止合约”内容,如同行业仍聘用此员工,将同等追偿违约责任。聘用单位违约责任为壹仟元违约金(此违约金由聘用单位向离职员工索赔),离职员工违约责任为在东九阳店获得所有经济收入的总和和违约金。 造成东九阳呆内商业秘密泄露而引起经济损失的离职员工,东九阳店有权加倍向泄露员工索赔经济损失。

人格尊严
2006-03-26 19:24: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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