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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故意不给定全损

保险纠纷
2024-03-17 17:47:0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到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一般对定损不满意的主要是维修价格、维修方式、维修地点等等。对保险公司定损不满意,可以有权请第三方评估中心介入评估重新定损核定。
    一般在出现定损价格争议的时候,车主首先要与保险公司定损员根据实际维修情况再商议,如果定损结果仍有异议,车主不认可定损员确定的损失数额,则可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确认,没有车主签字确认的定损单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如果对维修有争议,车主应在维修之前或者维修进行的过程之中与定损员协商,双方共同确认维修方式再进行维修,车主才可以尽可能得获得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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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你这种情况你可以有两种方法去处理。
    一是打电话到他们保险公司进行投诉,
    二是打电话到保监会去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法律分析:对方不同意保险公司定损,可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再找第三方仲裁。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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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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