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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院诉前财产保全执行文件要求,您名下金融账户零钱及支付功能将于3个工作日内冻结,申请撤销回复“Y”,拒收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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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5 11:10: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问题包括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两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 你好,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 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第二, 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第三, 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 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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