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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写每天千分之二利息合法吗

债权债务
2024-03-15 14:21: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欠条写每天千分之二利息不合法
  • 法律分析:是不合法的。每天利息千分之三换算为年利率则为百分之一百零八,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是不合法的。每天利息千分之三换算为年利率则为百分之一百零八,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数额。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一个欠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的这个理由:
      第
    一、应写清楚这个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这个法定全名。
      第
    二、应写清欠款的这个具体的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这个金额。
      第
    三、应当写清楚这个欠款的具体原因,特别是数额较大的欠款,最好是应当写明这个欠款原因。
      第
    四、还可以写清楚欠款的具体的这个利息的计算,应有明确的这个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这个欠款的这个利息总额,也应当包括这个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第
    五、应写清楚这个欠条本息偿还的这个年月日时间及支付的这个方式。
      第
    六、应有欠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这个签字。
      第
    七、最好还应当写上这个欠款逾期付款的这个违约责任,还有逾期的时候,最终这个因欠款所应当管辖的这个法院以更好地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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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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