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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一个一块五保户的宅基地,那个五保户已经死了,现在已经过去18年了,进门现在给我们争这个,在上面盖了小屋,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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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9:16:0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买卖手续确定合同效力及解决方案。如果没有村委会的手续,你买的行为可能会认定无效。

  • 一、五保户去世后房子处理方式如下:五保户死后宅基地为村集体所有。
    首先,针对宅基地的所有权来说,无论任何情况,其产权都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其次,宅基地上的房子,村民对其享有所有权。
    但是如果是五保户的话,国家向其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所以,五保户去世后,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农村五保户死后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如下: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一般,在未签订扶养协议以及“五保户”本人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宅基地不属于上述遗产的范围。此外,从宅基地的性质来看,农村居民拥有的宅基地只是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仍属集体所有,且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集体组织提供宅基地给其村民是为解决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的基本居住之需,当其本人以及其同住亲属死亡且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时,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自然消灭。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 法律分析:
    1、五保户的土地确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土地
    2、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确认: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指在承包合同上面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记载的代表人,代表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不能到场的原因的,由家庭成员共同推选确定
    3、调查结果确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他方式的调查结果,则由其他方式的代表进行签字确认
    4、退耕还林如何确权:对于退耕还林,如果农民领取了林权证的,则不予以确权登记果没有领证的,但是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的,则根据农户的意愿选择于既没有林权证,又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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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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