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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年大学毕业与一家国企前了5年的合同,最近发现企业的环境不适合我的发展,所以我想和企业解除合同,再寻求新的发展空间。问题是在合同上的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和其它事项中有如下规定: 乙方在甲方工作满一年后计算服务期,连续服务满四年方可流动。乙方在服务期前或服务期内调离(含非甲方同意考研、考公务员、出国留学,擅自离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矿工被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服务不满一年交纳违约金4万元;服务期每满一年,减收1万元。违约金最多不超过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在服务期内,本合同第三十一条中的违约金甲方不再收取。 第三十一条 中规定: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尚未履行的合同期限,每少一年(不足一年的时间按一年计)向甲方偿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其它综合
2006-03-24 09:27: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