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不一定需要当场作出。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