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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配扣。怎么要回来,

行政纠纷
2024-03-11 08:14:5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因为违章行为进行的扣押,处理完违章就可以去被押机关取回。如果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应该在三十日后通知当事人在五日内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如果属于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审结之后领取。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扣留车辆拿回的办法如下:
    1、如果是因为违章行为进行的扣押,处理完违章就可以去被押机关取回;
    2、如果是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被扣押应该在三十日后通知当事人在五日内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3、如果属于其他案件需要至案件审结之后领取。
    什么情况下车子会被扣留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并按照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对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实物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作出处理。
  • 电动车被交警扣了取回来的流程如下:
    1、到交警中队交罚款,由交警中队开具放行通知单;
    2、携带放行通知单、购车发票、违法单据、身份证、合格证、购车发票及后三项的复印件到停车场寻车;
    3、找到车辆后,停车场人员要核对电机上钢印号码与合格证相符后才能放行;
    4、放行前要交拖车费以及停车费,停车场费用交齐了才能拿车驶离停车场。
    交通违章扣留车辆的情形有哪些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驾驶证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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