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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工领导不叫回愿岗位工作

劳动纠纷
2024-03-11 16:57:03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考虑到你受工伤,调整到相对轻松的岗位属于正常操作
  • 有没有骨折?骨折即可达到十级工伤
  • 工伤复工领导不叫回愿岗位工作
  • 您好工伤赔偿问题可以帮你
  • 您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 1、明明是工伤但社保局或劳动局却不予认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去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先复议再起诉也是可行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在复议期间,就工伤认定问题不能申请劳动仲裁。但对其他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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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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