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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贫困户,因父亲长年身体不好,现在农村的房子拆了,安置了,房子不够住,六口人,想回村申请盖房

征地拆迁
2024-03-12 17:32: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贫困户是对贫困人口的安置,其他人住不够住的,只能自行解决。
  • 农村居民建房的“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对宅基地的管理相关规定,应该向村委会进行“申请”。因此,“申请”的标题为“建房申请”下面的内容:
    ( )村民委员会:(顶格写)
    另起一格写:写明申请的事由,如:我因房屋年久失修,现无法居住,已成危房。
    或者我已和父母分家,现没有房屋居住,(只要写明申请建房的原因即可)。根据宅基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向村委会申请,在(什么地方)属于我管理使用的荒坡(或耕地)内修建(多少)平方米的房屋,敬望村委会批准为谢。

    落款:****村民小组(签上姓名);在此项目下写上申请日期。
  •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五)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六)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 一、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家另行建房的。
    五、因原宅基地存在地质滑坡、泥石流隐患的。
    六、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市规划区内,人均20个平方米,一户最多100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外,人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为150平方米。人均耕地较少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在上述标准内从严控制;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执行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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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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