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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号,买家提供平台,结果由于我输入手机号不是绑银行卡的手机号,冻结买家给的资金,让后让我充值解冻,我充了第一次,由于没带零头不解冻,又让我充值,我现在该怎么办?我是学生,已经没有一分钱了,可以免费帮我解答一次?求求了

互联网纠纷
2024-03-09 18:35:5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可以提前解冻。
    一,注册财付通时的身份证明资料注册身份证明资料可以为注册财付通时使用的身份证件或者申诉人本人真实有效身份证截图。新版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截图。二,财付通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码财付通账号的最近一次绑定手机号码。
    三,提交相关资料之后,系统客户会在1-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即可完成解冻。之后可以通过财付通查询账户状态。
    财付通冻结由于系统检测到您的账户存在安全风险,为了保障账户内的资金安全,所以暂时做了临时冻结。
  • 请详细说明情况才能解答啊!
  • 法律分析:如果是长期不用或资金有不正常的进出。需要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柜台去办理解冻如果是执法机关因为相关案件把账户冻结了,那就没有其他办法了,需要持卡人配合相关机关完成案件执行,才能恢复被冻结的账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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