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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转让的依据是什么

建筑工程
2024-03-08 19:41:1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林地转让的手续分情况为:
    1、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
    (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2、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共同共有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法律分析:关于林地及林木转让,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转让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依法取得的商品林的林地林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流转:
    (1)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2)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转包、入股、互换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得擅自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不得破坏其生态功能。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共同共有的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应当征得合资方、合作方或者共同共有人的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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