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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订婚,给了68000订金,但未结婚,同居了几个月,后面就是异地恋了,然后男方一直要求等他,现在态度很恶劣,如果他起诉我,我需要退还订金吗

合同纠纷
2024-03-10 13:51:12
共有17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们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订金的退还条件,那么就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在大多数情况下,订金是作为一种诚意金或者保证金存在的,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订金是否退还往往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双方的协商。
    至于你提到的男方态度恶劣并要求你等他,这并不能作为是否退还订金的直接依据。但是,如果他的行为对你造成了实际损失或者精神困扰,你可以在协商时提出并要求适当补偿。
  • 可以退。但是有前提条件,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之一的,才可以退。
  • 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 您好,订金可以理解成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彩礼,基于双方未婚的前提下,对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基本会支持,除非有特殊情况
  • 68000是否为彩礼,如果是彩礼,是需要退还部分的
  • 您好,按您所述情况,作为女方应当退还彩礼。
  • 双方之间是否有共同的一起生活呢?
  • 你好,未登记结婚需要返还对方彩礼
  • 你好,这个情况可以解决处理的。
  • 您好,协商不了您可以依法诉讼的
  • 您好,很高兴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
  • 你好,你这边是需要退还订金的
  • 你好,建议协商退还部分彩礼
  • 你好彩礼一般返回一部分的

  • 一、订婚给了定金,如果没结婚定金退么
    1、可以退。但是有前提条件,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之一的,才可以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面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订婚后退婚彩礼怎么退
    1、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礼金是婚前给付的,并且给付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诚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已经在一起同居了,礼金仍然可以返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返还;
    3、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男方可以以婚约财产纠纷名义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 当事人若在订婚后又悔婚的,在对方同意的情形下是可以将订金进行退还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婚姻存续期间内的收入等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可以分割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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