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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经营是不是传销

合同纠纷
2024-03-08 05:12:0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连锁经营业是传销吗
    1、连锁经营业不是传销。连锁经营业算不上传销,是国家新引进的一种商业形式;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是一种经营模式;没有立法谈不上违法,当然也谈不上合法,国家引进一个新项目,一上来就立法,势必严重阻。
    2、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连锁经营模式有哪些
    连锁经营模式如下:
    1、直营连锁。连锁经营可以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一种更好的盈利模式中;所包含的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三种形式会让参与者更加灵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连锁经营的方式;
    2、特许连锁。
    特许连锁就跟直营连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特许连锁是成功企业把品牌、运营方式、产品、经营模式等授予合作伙伴,然后由合作伙伴进行经营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是分成制度,也可以是收取特许费用的制度来合作;这种模式一般都是可以让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自己的品牌运营当中,对于自己和别人都是一种不错的发展模式;
    3、自由连锁。
    自由连锁也就是自愿连锁,合作的双方都是属于独立的运营公司,采用统一的店名、产品、销售方式;这种合作模式中,双方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和退出,相对来说机制更加灵活一些。
  • 一般所谓的“连锁业”是传销,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传销,传销主要是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法律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 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 连锁经营不是传销。传销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取得利益。
    连锁经营不是这种模式。
    加入连锁需要什么条件
    加入连锁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
    1、有良好信誉;
    2、在国内至少有两家正常经营一年的公司无不良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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