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有效期的确定有: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或者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要约失效;
4、要约被拒绝或者被依法撤销的,要约失效。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