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代理权限包括:
1、代为起诉和应诉;
2、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3、代为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
4、发表代理意见;
5、代为申请执行。
一般代理是指不享有对某种商品的专营权,但其他权利、义务和独家代理一样。
在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内,委托人可以选定一家或几家客户作为一般代理商,并根据销售商品的金额支付佣金。委托人可以直接与其他买主成交,无须另给代理商佣金。一般代理权限是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法律上规定其可以实施的一切代理行为的代理。
司法实践中,代理权限在代理关系中一般有两种情形,全权代理和非全权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能够独立自主地决定问题,无须向被代理人请示汇报。非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能独立地解决问题,对一些事务,尤其是重大事务的处理需要被代理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权限和代理权的区别是什么
代理权限即是代理权的范围。代理权限与代理权不同,代理权解决的是代理权的有无,而代理权限解决的是代理权的范围,即代理人在多大权利范围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权限是代理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是区分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的唯一依据。所以,代理权限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记载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