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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 由于深圳刑侦支队的错误的行为导致公民财产损失应依据哪些法条采取诉讼?在哪个法院进行诉讼?

损害赔偿
2024-03-07 14:26:15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煜双律师团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行政部门当地的法院起诉。
  • 请问一下, 由于深圳刑侦支队的错误的行为导致公民财产损失应依据哪些法条采取诉讼?在哪个法院进行诉讼?
  • 你好,可以详细说下具体的情况,看怎么去帮助您
  • 您这个属于行政复议,我们可以帮您处理
  • 您好,这边方便具体详细沟通下细节 
  • 您好,需要看您这边的详情判定的
  • 你好!这个是可以帮助你的
  • 具体的要看你在哪个位置 。


  • 法律分析:起诉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管损失多少财产,只要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会受理立案。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起诉条件包括: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存在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以及理由;该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条件全部满足方可起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在七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起诉错误给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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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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