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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变更名称涉及税收问题吗

公司企业
2024-03-06 10:08:1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原则上公司名称变更不涉及到缴纳税事项。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预告登记变更名称涉及税收问题。你好,建议询问不动产管理中心
  • 按照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应该先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然后在工商变更后一个月内完成税务变更,税务变更完成后你公司收到的发票就应该变为新的变更后的名称。但是在实际上,没有要求这么严格的,一般在你变更后的两三个月内,使用两个名称都可以入账使用,不过最好还是要求对方从你完成税务变更后就开具新名称的发票和收据,尤其是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行税务登记变更(前提是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企业名称都已经变更)。将已经填开和没有填开的发票(包括向税务机关领购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自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重新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或者自印发票。新的发票专用章可以先行刻制,但必须与变更后的企业名称相同。履约双方就一方主体名称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名称的一方单方向另一方作出书面说明.


  • 法律分析:变更公司名称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全部手续都办理完成,公司名称变更后是需要变更相关税务的,首先公司变更名称下来后,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然后办理地税和国税变更登记,并将已经填开和没有填开的发票,向税务局进行缴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法律分析:变更公司名称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全部手续都办理完成,公司名称变更后是需要变更相关税务的,首先公司变更名称下来后,先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然后办理地税和国税变更登记,并将已经填开和没有填开的发票,向税务局进行缴销。最后向税务局申请领购或自行打印发票,新的专用发票印章可以先刻制,但必须与变更后的企业名称相同
    法律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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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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