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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生二胎老公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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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21:06:17
共有1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建议您找对方协商。
  • 属于感情道德伦理问题,不好用法律调整。
  • 你好,可以具体沟通下案件细节的c
  • 收集夫妻感情破裂证据;婚姻自由;
  • 离婚的原因必须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生育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
  • 你好您这边具体情况描述一下
  • 介绍具体情况以便为你解答
  • 那就生。安徽达宁律师事务
  • 你好,那你自己的想法呢?
  • 不愿生二胎,老公要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女方也同意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2、女方不同意离婚的,男方只能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确实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在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会同意离婚,然后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书。
    法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 不愿生二胎老公要离婚可以协调解决。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不愿生二胎,老公要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女方也同意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2、女方不同意离婚的,男方只能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确实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在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会同意离婚,然后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不愿生二胎老公要离婚可以协调解决。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不愿生二胎,老公要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女方也同意离婚的,男女双方可以直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
    2、女方不同意离婚的,男方只能去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双方确实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在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会同意离婚,然后向双方当事人出具离婚判决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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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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