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银行卡因为往涉诈账户交易异常被公安机关冻结,能重新办卡吗?新办的卡会被冻结吗?

其他
2024-03-05 16:49:3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因银行卡被银行风险控制,交易异常:当持卡人刷卡不规范交易异常被银行风控检测到后,便会造成银行卡被冻结
  • 银行卡因为往涉诈账户交易异常被公安机关冻结,能重新办卡
  • 一类卡被冻结后,想要重新开回一类卡,需要等案件完全侦破之后,确定案件和你没有关系,才可以解冻。
    银行卡被冻结,一般是有以下三个办法:
    一、等: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因办案需要可以冻结公民银行账户,到期可续冻,但并未规定公安机关的续冻次数,这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若案件一直未侦破或因其他原因,可无限续冻银行账户。
    二、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如三天后未解冻,可以选择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处理: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相关交易记录、交易合同等,去当地详细说明情况。
    三、委托专业解冻律师代为处理:专业律师会指导当事人全面的了解案件信息、搜集有力证据材料,之后准备完整的解冻材料,与公安机关沟通落实处理,把控好沟通节奏,最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银行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
  • 银行卡被冻结了可以重新办一张银行卡。如果是因为逾期或是少数的违规操作,是可以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的;但如果是法院执行公务检查实行的银行卡冻结,那么重开也会被冻结。如果能够解冻最好是解冻使用,因为一个银行只能拥有一张一级卡。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银行网点,找到工作人员申请办理银行卡业务;申请人阅读法律依据:《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后,确认无误后签字;申请人填写《个人卡开卡申请书》,并将身份证交于工作人员。
    然后申请人在柜台密码器上设置自己想要设置的密码,并预留个人平时常用的手机号;工作人员将银行卡交于申请人,并归还申请人的身份证。
    拓展资料: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因为司法需要,可以延期三个月;如被执行人涉嫌犯罪,需要进行赔付或缴纳罚金,可永久冻结其银行卡账户。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① 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② 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③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④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⑤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银行卡需要准备的材料
    身份证、50元现金左右、身份证复印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银行办理银行卡,未满18周岁不能开通网上银行功能;未满16周岁的需要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办理银行卡,证件一般使用户口本。
    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和最少25元钱,去当地的农业银行网点。一般地县城及以上的县市区都会有很多的网点。银行内都会有大堂经理。进到银行里之后找到大堂经理说我要办银行卡。他们会很热情地告诉具体的做法。
    先填几张申请表。
  • 法律分析:可以重新办理新银行卡,只是如果被法院知晓,会存在再次被冻结的可能,法院冻结银行卡期限是在六个月以内,一旦延期也是在三个月之内,所以没犯罪的话还是等解封再办理比较好,因为一旦涉嫌犯罪,会有再次冻结其名下银行卡账户的情况存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