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宅基地只有20个平方,乡镇不批,这么办。

征地拆迁
2024-03-05 17:43:4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维权。
  • 现在每个村都不再批宅基地了,这是事实,只是想批。很多村没有宅基地可批。就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只要不属于以下情况就应该给予全力。
    第一种情况,如果农村宅基地界限不清,争议很大,不予确认。
    第二种情况,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的,不予确认。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宅基地面积因历史特殊原因和宅基地法实施的不同阶段而超标,可以确认,但有开始和停止的时间。1987年之前,可以确认。
    1987年后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颁布后,超标宅基地面积不予确认。
    第三种情况,违法房屋不予确认。如果农民在自己的耕地上,或者在禁止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地方非法建造房屋,不予确认。
    第四种情况,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民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房。
    第五种情况,五保老人去世后,没有直系亲属或配偶继承,不给予所有权。
    第六种情况,已经转移到城镇户口的农民不给予所有权。
    第七种情况,农村小产权房无法确认。这里的“小产权房”主要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非法出售的多层建筑。这些房屋虽然持有当时村委会和乡镇政府颁发的“权利证书”,但不符合依法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登记权的资格。
    根据通知规定,小产权房不能确认登记权和取得法律地位。
    看主体条件,针对上述权利无法确认的情况,老赵提出以下意见:如果你还是农村户口,你的宅基地是不超标的合法宅基地,你的土地是个体户或者转出。
    虽然你暂时在县城工作,但毕竟还是要回农村。就算现在的房子损坏了,你偶尔回来住。
    这种情况应该得到证实。按照老赵的说法,还不如先修房子再确认权力,这样确认权利更合适。
    如果你的宅基地因为房子倒塌而没有被授予权力,以后就很难申请了。但是,老赵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你没有理由不能确定自己的权利,这与依法确定的权利并不矛盾!
  • 申请宅基地但村里不予批准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在消除不予批准的因素后再次进行申请。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相关事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的还需要经过特殊的审批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村委不批,当事人应在消除不批的缘由后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