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随便给我起外号,而且还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起外号,我现在已经受不了了,所以我就想问一下,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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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外号并不一定属于名誉毁损,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外号并不具有侮辱性,且没有造成被称呼者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一般不构成名誉毁损。但是,如果外号具有侮辱性,且被称呼者因此受到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可能构成名誉毁损。您这边可以选择留存相关证据,先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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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起外号不算侵犯人格权益,但构成了侵犯姓名权,侵犯姓名权是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
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享有姓名权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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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外号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和名誉权。给他人起外号是侵犯人格权益的行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除前述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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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外号有可能侵犯了姓名权与名誉权。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律规定,对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应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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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